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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物业管理费合法吗

新房交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与新房交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民法典》中的部分条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条规定明确了在不同的物业状态下,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对于新房而言,一旦房屋交给业主(物业买受人),业主就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交纳物业费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这表明,只要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不因新房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况而免除。

在交房时间与物业费交纳时间的关联上,如果从开发商处接收了房屋,从这一刻起业主就开始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即使由于某些原因业主并未实际居住,也得从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过,有些地方规定对于未入住的房屋可能会在物业费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代表不需要交,只是交纳金额可能有所调整。


例如,如果房子已竣工交付业主,但业主尚未入住,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者入住后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有的地区规定从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但这也是需要在合法的框架内,依据当地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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